物业管理员生简章
根据2003年6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2003年9月1日起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就业准入制度实施,对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准备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举办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从事该职业的必备上岗证。为此我校将开展物业管理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班。
一、培训对象:从事和有有志于从事物业管理(凡对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付属设备与配套设施及场地进行经营性管理,并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多方面、综合有偿服务的人员或相关工作的人员)的职业人员。
二、报名条件:(基本文化程度: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 物业管理员(国家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
—— 助理物业管理师(国家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 物业管理师(国家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培训形式:分晚班、周末班、全日制班和函授班,滚动开班,学员可交叉听课,直到学完考证后为止。
四、考试及证书:2008年统考时间为11月22日。考核通过者可获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五、报名材料、费用:即日起报名,报名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证明1份,6张2寸的照片。
物 业 管 理 员:(鉴定费:130元,培训费:600元)
助理物业管理师:(鉴定费:130元,培训费:800元)
物 业 管 理 师:(鉴定费:170元,培训费:1200元)
(均不含教材费)
六、报名地址:
合肥市长江中路57号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604室
咨询电话:0551-2655910 2655920
